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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结账日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962号
)
规定:“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立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立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账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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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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