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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49号
)
第七条规定:“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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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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