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4]60号
)规定:“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
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89号
)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
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
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税〔2016〕73号
)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的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