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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规定:“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
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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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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