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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72号
)
规定:“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
消费税
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
消费税
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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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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