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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三条规定:“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文件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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