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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