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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
: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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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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