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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