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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并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第二款的规定:“……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保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第二款的规定:“……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评估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初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