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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如何计算?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
财税〔2012〕39号
)
第四条规定:“(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增值税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
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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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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