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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