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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的违规责任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