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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能否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