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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何时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