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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缴纳印花税;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
《
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1〕155号
)
规定,
六、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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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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