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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长期借款不还,及为股东买的东西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款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是指“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据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第一款明确规定了: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据此,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