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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规定,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