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规定,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