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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印花税应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