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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
》
财会〔2017〕13号
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时,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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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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