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需要调整可比较期间会计报表吗?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
》
财会〔2017〕13号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 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当调整可比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通知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