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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 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