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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如何在报表中填列?如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
》
财会〔2017〕13号
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终止经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 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 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 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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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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