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
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