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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回购库存股,对于持有的库存股,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

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