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 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 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