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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抵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相互抵销的充分条件, 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

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 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也不得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