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为是净额结算,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如果该结算 方式相当于净额结算,则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二)以净额结算的 标准。这种结算方式必须在同一结算过程或周期内处理了相关应收和 应付款项,最终消除或几乎消除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果某结 算方式同时具备如下特征,可视为满足净额结算标准:

(一)符合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点提交处理;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各方即承诺履行结算 义务;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除非处理失败,这些资产和负债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可能发生变动;

(四)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通过证券结算 系统或其他类似机制进行结算(例如券款对付),即如果证券交付失 败,则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的处理也将失败,反之 亦然;

(五)若发生本条(四)所述的失败交易,将重新进入处理程序, 直至结算完成;

(六)由同一结算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