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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 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什么条件下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 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只有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 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

总互抵协议,是指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项合同 在发生违约或终止时,就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 结算。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 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 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