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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 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 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 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