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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如何进行可比期间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六)、

(七)、(九)、(十)的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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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 益)和净利润;
(七)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 额;
(八)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 置净损益;
(九)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
(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