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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 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将本应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一项或一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 口;
(二)企业通过任何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 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
(三)该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 累计变动额;
(四)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自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以来的 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 务损失的风险。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金融工具 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 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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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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