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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 购回和持有,也可由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