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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将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将本准则第三章规定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重分类的,应当分别披露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 账面价值,以及重分类的时间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