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十九条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