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可以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一)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 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 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 对手方。
(三)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 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五)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