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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
》
财会〔2017〕13号
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 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 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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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17]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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