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 时间安排;
(三)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四)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五)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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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本条 (二)至(五)和(十)的规定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