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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十七条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 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 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 权利;
(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三)该工具所属的类别中(该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 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产生上述合同义务的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如发行方本身是有限寿命主体),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 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