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中,企业利润表中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如何在报表中填列?如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性质和金 额。可能引起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最终确定处置条款,如与买方商定交易价格调整额和 补偿金;
(二)消除与处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如确定卖方保留的环 保义务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履行与处置相关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