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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在当期或以前报告期间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财会14号)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当期或以前报告期间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的,对于每一项重分类,应当披露重分类日、对业务模式变更的具体 说明及其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以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 金额。
企业自上一年度报告日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 别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二)如果未被重分类,该金融资产原来应在当期损益或其他综 合收益中确认的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
企业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 类为其他类别的,自重分类日起到终止确认的每一个报告期间内,都 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确定的实际利率和当期已确认的利 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