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 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 时间安排;
(三)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条(一)至(三)的规定进 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