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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什么是企业的预期信用损失产的,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四十七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 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 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 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 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 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 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 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 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 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 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