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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 式确定的,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金融资产或金 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企业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 处理:
(一)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 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 值技术确定的,企业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一项利得或损失。
(二)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 式确定的,企业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 确认后,企业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 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 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