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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哪些项目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下列各项目,企业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 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项目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 重大融资成分,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 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2.该项目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定义的重 大融资成分,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 于所有此类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但可对应收款项类和合同资产类分 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 租赁应收款,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
于所有租赁应收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