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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如何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除了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的相关 规定计量金融工具损失准备的情形以外,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 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 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 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 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 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的一部分。
企业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 括前瞻性信息。为确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即确 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应当以组合为基础考 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 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