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