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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对于金融资产, 如何确定其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于适用本准则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一)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 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二)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 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 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用 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三)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 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 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企业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 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 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 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五)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 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 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