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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 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 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五十条 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 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 企业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 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 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