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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企业哪些情况不能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
(一)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项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投资,且企业已按照本准则 第十九条规定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
(三)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且按照本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该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 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四)是一项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 其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