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以概率加权平均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 行计量。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反映发生信用损失的各种可 能性,但不必识别所有可能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需考虑的最长期限 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而不是更长期间,即使该期间与业务实践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