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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什么时候进行会计确认?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 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 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 责时确认。